旅游是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的刚性需求,发展旅游的根本宗旨是为民、富民、利民、乐民。但在发展实践中,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提供游览服务的景区景点,不仅没有让人们感受到旅游所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反而使人们的安全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为此,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致力于消除私设“景点”对市场秩序、生态环境和游客权益的消极影响,得到了各地的积极响应、社会的普遍好评。
私设“景点”对社会经济稳定有序发展造成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私设“景点”之害在于扰乱公共秩序。无照经营或未经许可擅自收取门票费用,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损害游客合法权益,抹黑旅游业形象,影响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可持续开展。第二,私设“景点”之害在于破坏公共利益。违背商业运营的基本流程和规定,私自建设旅游设施、设立“景点”,往往涉及侵占公共资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公众利益。第三,私设“景点”之害在于影响公众安全。随着人们需求变化,蹦极、攀岩等极限项目日益增多,户外休闲方式日益多样,而私设“景点”无证经营这些项目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出现安全事故后往往要动用公共资源,将“私”人成本转嫁为社会成本,增加社会运行成本。
要有效推进私设“景点”的治理整顿,需要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
从供给方而言,多数私设“景点”是由于旅游投资者或经营者图省事、嫌麻烦,项目本身不合规不合法,心存侥幸,攫取经济利益。也不乏由于缺乏法律法规意识而私设的,尤其是在乡村地区创业的农户,凭借青山绿水或老村古宅的资源优势,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和旅游部门登记或报批,擅自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
从需求方来看,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推动旅游消费的个性化和多样化,全域化旅游发展也使得旅游活动不再拘泥于传统景区景点,露营、自驾、探险等新需求要求旅游供给和设施建设的多元化,传统旅游景点难以满足这些需求的情况下,私设“景点”就“应运而生”。少数探索型“驴友”热衷于探索和寻找无人问津的野景点,也为私设“景点”提供了机会。现代媒体技术“扩音器”效应也是私设“景点”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网红打卡地、知名野景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快速传播,激发消费者的猎奇、跟风的心态,导致私设的“景点”受到更多关注甚至追捧。
从监管方来看,私设“景点”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这些“景点”要么地处边缘区域,要么是监管上的交叉区或阴影区,监管事项繁杂、查处主体不明,给整治规范增加了难度。
为此,需要综合提升旅游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对于不同类型的问题分类探查、分类整治,不搞一刀切、一阵风,建立整治私设“景点”的长效机制。
第一,提高政府部门协同治理能力。要通过设立工作专班或纳入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定期讨论,加强部门之间沟通与协调,重点强化文旅、市场、环保等多部门之间协同治理能力。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智慧治理手段,采用卫星监测、无人机拍摄、基于位置的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以及对在线舆情大数据监测,及早识别和发现私设的“景点”,提高排查效率。
第二,统筹整合多元利益主体的关系。要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服务意识,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慧治理平台,提高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既通过把好市场准入关来提升旅游业供给质量,又避免因为政策服务环境不够好而导致有些“景点”不办手续、脱离有效监管。要加强对社交媒体平台旅游产品宣传方面的监督与审核机制优化的要求,尽快出台社交媒体和平台相关标准和规范,杜绝虚假宣传,倡导平台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市场消费的有序引导。要积极倡导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生态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的基础上高度重视社会可持续问题,通过“社区参与、利益共享”模式,构建政府端、投资端、社区端的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三,加强旅游市场的教育引导。要加强针对经营业者的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普及工作,在有组织的团队旅游或团建活动中不包含私设“景点”。要突出对消费者的警示教育宣传,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通过红黑榜等方式,曝光私设“景点”,方便公众甄别选择,引导公众自觉规避私设“景点”。
第四,加强合规的旅游供给的创新能力。只有当合法合规经营的景点不断提高满足多样化市场需求的能力,不断提高对新兴旅游需求的动态适配能力,才能最大程度减少私设“景点”的生存空间。既要为景区景点及时提供有效的支持,帮助景区景点解决业态创新面临的政策引导、用地指标、市场推广等具体困难,又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尤其是加强户外休闲旅游消费集中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做好自然教育和解说、安全提醒与保障以及求助救护等方面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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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昌耀,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科学学院;厉新建,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科学学院教授来源:2022年10月9日《光明日报》
注: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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