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市会展业扶持政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打造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根据《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石办字〔202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市会展业扶持政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打造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根据《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石办字〔202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展奖励项目资金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奖励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奖励。主要用途:
(一)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经市政府同意给予补助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
(二)对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的产业特色明显,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各类会展项目、人才教育培训11、国际认证、绿色会展等项目的奖励;对我市符合奖励标准的会展场馆的奖励;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的奖励等。
(三)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大型会议和展览举办单位进行奖励;以及对落户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 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
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本着推进市场化原则,逐年减少补助比例,并逐步推向市场。
二、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对展览项目主办单位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对在我市举办2天(含)以上展览项目的主(承)办单位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室内展览总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l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5一10万元奖励;l万平方米(含)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2万平方米
(含)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20-30万元奖励;3万平方米(含)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3040万元奖励;4万平方米(含)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40-50万元奖励;5万平方米(含)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50-65万元奖励;6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65-80万元奖励(展览总面积包括室内展区和室外展区,不包括餐饮区、办公区和仓储区,以及与展览会主题不符的展位;室内展区会议、论坛、活动区域及室外展览区域面积按50%折算计入展览总面积)。有产业带动和影响力的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展览,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展览场馆单位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
对我市场馆举办展览2天(含)以上的展览运营场次和智能化改造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全年承办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达10场(含)以上,或展览总面积达l0万平方米(含)以上,给予510万元奖励;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达20场(含)以上,或展览总面积达30万平方米(含)以上,给予10二15万元奖励;1万平方
米(含)以上的展览达30场(含)以上,或展览总面积达50万平方米(含)以上,给予1520万元奖励。对会展场馆智能化改造,经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对引进会议活动主办单位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
对在我市举办会期1天以上、境外参会人数5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或参会人数200人(含)以上的国内专业会议的举办单位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国际会议:参会代表来自3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境外参会人数不低于总人数20%的国际性会议、论坛等活动的举办单位进行奖励。其中,境外参会人数达50人(含)以上、l00人以下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达100人(含)以上、200人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达200人(含)、300人以下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达3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l00万元奖励。
2.国内专业会议:对由国家级、全国性的学(协)会等社会组织、央企、世界500强企业等机构或企业在我市举办,参会人数达200人(含)以上,外来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的品牌会议、行业会议等,给予30万元奖励,参会人数每增加100人,奖励增加10万元,单个会议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展览数字化发展。支持我市办展机构创办线上数字展会平台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我市会展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培育龙头企业。对我市会展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实现绿色环保搭建的展览,经认定后给予展览主办方和举办展览的展馆经营方各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国际化发展。对我市本土展览项目首次通过国际展览协会UFI质量认证的,一次性给予l0万元奖励。对巴上市或加入UFI、ICC八等国际会展机构的国际或国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落地开展会展业务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加大人才储备。对在我市举办50人以上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国际认证培训、会展职业培训等活动,经认定后按规模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城市,国内外商协会等交流与合作,来石举办在国内外有突出影响的大型会展活动“一事一议”。
三、申报条件、程序、拨付和材料第十四条申报条件、程序和拨付
(一)市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等活动补助资金,由活动主管部门将活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县(市、区)政府组织举办的各类博览会等补助资金,由主办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和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三)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在我市举办的会展项目奖励,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的项目征集通知要求,按时向单位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报材料。市商务局(市会展业发展促进中心)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报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四)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申报,同一项目只能补贴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五)引进会议应符合我市打造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食品、商贸物流、装备制造等五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节能环保、旅游金融、科技服务和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发展。
(六)书法展、摄影(图片)展、成果(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年货市场、购物节、房展、车展(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等展览以及政府工作性会议、一般性学术会议、一般性商业会议、联欢联谊会等会议不属于会展资金奖励范围。
第十五 条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活动方案、安保方案、项目涉外的情况报告、5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展位搭建图、展商名录(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等人总结报告、会刊、相关统计资料等。
(二)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如卫健部门出具的疫情防控评估意见、公安部门出具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商务部门出具的各案统计材料等。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四)项目场地租用合同、费用明细和发票及付款记账凭证复印件。
(五)会议论坛项目需提报有关批准办会文件、酒店住宿合同复印件及清单,国际项目需提供境外参展商参展合同、发票以及参会人员名单、护照复印件等材料。
(六)国际认证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会费缴纳凭证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逾期未完整提交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
四、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纳入会展资金奖励和补助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视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专帐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会展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商务局(市会展业发展促进中心)进行年度各案统计的会展项目。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
起实施。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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