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会展业政策,制定本资金实施细则。
一、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烟台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财工〔2023〕5号)要求,制定《烟台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支持内容及对象
(一)支持内容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加快会展经济发展,按照项目法分配,原则采取直接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申报、审批及实施等情况给予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引进和举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会展项目,争办国际级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活动,强化会展品牌建设。
2.培育会展市场主体和专业人才,发展会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会展产业创新发展。
3.其他有利于会展产业发展的事项。
(二)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要求依法注册和依法经营,支持对象包括会展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会展机构与相关会展企业、引进机构或个人、高等院校等,其中会展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举办的会展项目要求按规定审批备案,举办会展项目应符合中央、省、市关于清理规范庆典、论坛(会议)、展会等的相关要求,展览项目应在我市专业展馆或经辖区政府(管委)批准的展览区域举办,并在山东省会展业发展服务平台上传信息。
对于市政府主导的重大会展项目,其支持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已批准的由市政府主导的重大会展项目,参照山东省省级展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首届补助金额由市级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支持,补助金额一事一议。鼓励政府主导会展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建立会展资金退出机制,首次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后,逐年减少补助额度。对持续补助的政府主导会展项目按照我市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给予补助及补助金额。市政府主导的重大会展项目举办期间,需由市商务局组织现场核查,存在规模、展位等与申报情况不符的,绩效评价结果不能为“优”。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政府主导会展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中其他相关政策支持。
有下列情况的会展项目及市场主体不适用于本办法:
1.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会展项目,文化科普展览、人才交流会、公益性或政策性的图片展、成就展等非经贸类交流活动;
2.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3.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出现重大投诉查证属实的)项目;
4.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记录的失信惩戒对象;
5.经发改、环保部门认定节能、排污指标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项目。
三、资金支持标准
(一)支持引进会展机构及展览项目。
1.支持引进会展机构。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并在规定年限内举办专业展览(详见附件1名词解释)的会展机构,给予机构落地支持。在我市新注册法人公司(包括独资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知名跨国会展机构和其他会展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工作人员,落户两年内在我市举办1场以上(含1场)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国际化专业展览,且举办展览的主题和内容未与我市近三年举办的展览主题和内容重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落户支持资金或最高200万元、120万元股权投资支持。
在我市新注册法人公司的会展机构,落户一年内举办5场以上专业展览,且展览面积累计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在上述支持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支持资金50万元。
2.支持引进展览项目。对引进首次在我市举办的行业品牌展览项目,且其主办、承办单位的注册地不在本市,给予引进会展主体(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除外)奖励。会展场馆或烟台本地承办机构引进由国际权威机构、国家部委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或引进省政府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项目面积达到2万平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单个场馆或承办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举办展览项目。
对在我市专业展馆或经辖区政府(管委)批准的展览区域举办的市场化展览项目(详见附件1名词解释),举办经费未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按场馆内租赁面积(不含登录大厅、不含舞台活动区域及会议论坛区域,不包括同期举办的“展中展”,下同)给予举办主体支持。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项目实施主体(或关联主体)举办的展览展示内容相近的展览项目,按照展览规模、影响力和举办效果,采取“择一”原则,按高者执行,不重复支持。同时符合下列1、2、3条政策支持标准的展览项目,采取“择一”原则,按高者执行,不重复支持。前后年度主承办方具有关联性,举办主题、内容及参展商范围相似的展览项目,视为同一展览。
1.支持举办行业品牌展览项目。由国际权威机构、国家部委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详见附件1名词解释)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达到1万平方米支持50万元,每增加5000平方米支持25万元,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300万元;由省政府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详见附件1名词解释)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达到1万平方米支持40万元,每增加5000平方米支持20万元,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举办新兴产业展览项目。与现有展览题材不重复,新培育举办的有关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与大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数字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的专业展览项目,达到5000平方米支持25万元,每增加5000平方米支持25万元,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举办经贸类展览项目。以专业观众为主要对象的经贸类展览项目,达到1万平方米支持30万元,每增加5000平方米支持15万元,每个项目不超过180万元;面向普通观众的经贸类展览项目,达到1万平方米支持15万元,每增加5000平方米支持5万元,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其中,汽车、房地产等展览项目达到1万平方米支持5万元,每增加5000平方米支持2.5万元,每个项目不超过25万元。
4.支持举办国际化展览项目。满足第1、2、3条的展览项目,且参展国家(地区)10个以上,境外参展商数量占总参展商数量20%以上,在原有支持资金基础上,再给予举办主体20%支持;满足第1、2、3条的展览项目,且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在原有支持资金基础上,再给予举办主体50%支持(本条两款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支持)。
(三)支持举办会议论坛项目。
对在我市举办的,举办经费未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按程序报批、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会期在1天以上(含1天)、参会人员200人以上的,对培育发展创新产业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非哲学社会科学类会议、论坛予以支持。
1.支持举办国家级会议论坛项目。对于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行业主流媒体、学术机构以及省部级高等院校主承办的,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培育发展创新产业体系的高端会议论坛,对举办单位会议实付场地租金按80%给予支持,每场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支持举办省级会议论坛项目。对于省级行业协会(学会)、行业主流媒体、学术机构以及厅级高等院校主承办的,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培育发展创新产业体系的高端会议论坛,对举办单位会议实付场地租金按50%给予支持,每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举办国际会议论坛项目。对于经外事部门批准在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对举办单位会议实付场地租金按100%给予支持,每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强化会展服务。
1.支持会展人才培养。对于开设会展专业且当年招生规模达到30人以上(含30人)的驻烟高等院校,给予一次性支持资金30万元,对于在现有专业开设会展相关课程的驻烟高等院校,给予一次性支持资金15万元。
2.支持开展国际认证。对在我市注册,且在我市举办的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项目(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备案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应于项目举办日前5天(自然日,下同)向项目实施地所在的区(市)会展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提报安全生产承诺书,同时邮件抄送市会展业服务中心,由市会展业服务中心建立项目库。
(二)现场核查
市会展业服务中心会同项目实施地所在的区(市)会展主管部门于项目举办期间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项目核查记录。
(三)项目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应于项目举办后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备案申请的区(市)会展主管部门。未能按时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条件。
(1)申请主体应依法登记注册;
(2)申请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有关备案;
(3)申请资金扶持的主体与费用发生主体需遵守一致性要求;
(4)2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完成,由其中1方申请资金支持,具体资金分配意见由各方自行协商决定。
2.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2);
(2)项目绩效目标申请表(附件3);
(3)资金申请文件,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举办(引进)展览项目情况(或者国际化认证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申请项目和金额等,申报单位或项目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有关批文或公安、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证明(复印件);
(6)举办和引进项目、会展机构落户还应提供:
a.项目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生产承诺书;
b.项目总结(阐述项目成果);
c.场地租赁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租赁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等;
d.展位布局图及参展商名录(需提供联系方式,以备抽查),以专业观众为主要对象的展览项目还需提供专业观众平台系统证明和专业观众名录;
e.现场照片(含有项目明显标识的全景、近景、场内、场外照片,原图无水印);
f.宣传报道截图;
g.会刊或其他证明资料,引进项目应同时提报在外地举办三届展览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报道、合同);
(7)会议项目应提供会议议程、重点嘉宾名录和参会人员名单(需提供联系方式,以备抽查);
(8)国际化认证项目应提供认证证书、审计报告(复印件);
(9)人才培养项目应提供机构编制相关文件、院系介绍、招生简章、师资介绍、课程介绍、学生花名册等资料。
(四)项目审核。
1.初审。各区(市)会展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认真核实申报项目情况,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经区(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抄送市会展业服务中心。
2.审核。市会展业服务中心汇总资金申报材料并交由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结合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经市会展业服务中心复核后,报市商务局。
(五)资金拨付
市商务局根据区(市)申报材料和第三方机构的审核报告,形成会展项目奖励初步意见,经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通过烟台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程序组织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金额,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拨付资金。
五、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项目单位应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格资金管理。
(二)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市商务局以及主导重大会展项目的市级牵头单位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绩效自评,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组织绩效评价(成效评估),绩效评价(成效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调整本办法的重要依据。对于持续补助的政府主导的重大会展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次年足额予以支持;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次年补助金额压减10%;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次年补助金额压减30%;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次年不再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对市预算部门、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三)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财政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商务局及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四)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调整。
(五)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并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申请已获批准并取得专项资金支持或奖励的,所得款项应予如数返还,拒不返还者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2.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会展名称不符,严重侵犯参展参会有关主体权益事件,产生不良影响的;
3.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其他重大事故);
4.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的;
5.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六、附则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举办的项目,按本细则进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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