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平度市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 会奖政策 2021-04-20 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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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支持力度,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严格落实上级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平度实际,中共平度市委办公室,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对促进会展业发展制定了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1)会展机构当年落户我市或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度内实交资本5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举办一次以上经市贸促会认可的展览活动,一次性给予落地机构10万元补贴。

(2)在我市举办且参展标准展位(9平方米)达到200个、时间2天以上的展览活动,按主办单位级别、参展生产商、经销商地域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为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含青岛市级)3个档次,分别给予举办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贴。①国际性。由国际性组织主办的展览活动或有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商、经销商参展,外商参展展位达到30%以上。②国家级。由国家部委或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展览活动,全国同行业、不同地域的生产商、经销商参展展位达到70%以上。③省级(含青岛市级)。由省(青岛市)有关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展览活动,本省(青岛市,不含平度)同行业、不同地域的生产商、经销商参展展位达到70%以上。

(3)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高校学会、科研院所、行业主流媒体等主办,组织同行业不同地域人员参加,符合平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主导产业方向、正式参会人数200人以上(平度以外人员80%以上)、正式会期1天且住宿2夜以上的会议(论坛),按我市以外住宿人员给予会议举办方每间房每天200元补贴。正式会期每增加1天,住宿费补助标准增加1夜。单个会议最高补贴20万元。同一活动包括会议、展览的,补贴金额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4)奖补方式。采取“即办即认、季度拨付”的办法。

附则

1. 本《意见》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平度、在平度连续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除外)、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本《意见》中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房地产业不在本《意见》支持范围内。平度市外会展企业举办活动奖项不受此条款限制。

2. 对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其他单独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相关奖励政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中多个扶持政策条件的或与其他相关政策重复的,就高选择扶持政策,不重复执行。原则上企业享受本《意见》扶持奖励资金的总额,不高于其所产生的地方贡献(农业类,品牌、商标、专利,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山东省瞪羚、独角兽的企业,会展企业奖项等除外)。

3.拟受奖单位年度内因违反《环保法》规定、安全生产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存在非法占地、欠缴税款等行为或被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对象名单、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4.本《意见》由各条款牵头落实单位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审核等工作,奖补资金由市发改局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兑付。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特殊情况不受此限制。此前出台的惠企奖励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意见》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青岛市现行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现行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中共平度市委办公室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28条意见》(平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

招商引资大项目的优惠政策,在本《意见》施行之日前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按平办发〔2019〕7号文件执行,在施行之日后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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