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会奖政策 2021-04-09 10: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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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崂山区《关于印发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造高端新 兴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青崂政字〔2020〕1 号)要求,为健 全文旅产业体系,培育文旅发展新动能,推动崂山区文旅产业实 现跨越式发展,打造国际知名的山海度假旅游目的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在崂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生产经营 的文旅企业、文旅项目主体或从事文旅服务、研发的经济组织和 社会机构等。

二、奖补政策

(一)鼓励引进大项目和新业态

1.鼓励引进品文旅项2020 年起新注册并符合我区文 旅产业布局的精品大项目,第一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且实现投资纳统的,按实际固定 资产投资额的 6%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夜间凡 2020 年 1 月 1 日后落户我区的灯光秀、文体演艺、文创体验、沉浸式娱乐等夜间文旅业态,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类的,建成投入运营后给予项目主体额度不超 过审定后投资额 20%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不超 200 万元;凡 2020年 1 月 1 日后在我区举办的音乐会、演唱会、歌手大赛、文艺表演等,单次活动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且对崂山区限上住宿餐饮产生拉动作用的,按营业收入的 5%给予举办方(组织方)奖 励,单次最高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3.纳统宿凡 2020 年 1 月 1 日后开业(正式生产经营或产生主体税种),当年纳入限额以上住宿业统计且 承诺在库三年以上的,运营前 3 个自然年分别按房屋租赁费 50%、 30%、10%的比例,每年给予项目主体引导资金扶持,最高不超

200 万元,中途退出我区限额以上统计库的不予奖励。

4.国内企业凡 2020 年 1 月 1 日后来我区 新设立总部(或子公司)的国内外会展企业,在我区从事会展业 务且引进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设立总部的给予10 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设立子公司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扶持 奖励。

5.鼓励引入专业人才工作室鼓励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音乐等专业人才来我区设立企业或工作室。对年缴纳个人所 得税达到 10 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纳税额 50 万元(含)以内的部分, 奖励比例为 80%;年纳税额 50 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为 100%。 奖励期限自企业设立年度起不超过 3 年。

(二)鼓励品牌创建和文创产品开发

6.企业凡 2020 年 1 月 1 日后新评定为 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50 万元、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联合评选的“全国文化企业30 强”、大众日报社评选的“山东省文化企业 30 强”表彰的, 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 业或有项目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企业,给予 20 万 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开发新兴文旅产品。文旅企业新购置游艇、游船、帆船、直升机等从事海上、空中、大健康等新兴业态经营的,年度 营业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关设施购置费 20%的一次性 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8.文化品开从事崂山原创文化创意产品(以崂山地标、人文、物产等为素材设计研发,能填补崂山文创产品 空白,提升崂山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发和生产销售的企业,其主 导产品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励影视动漫作品创作。对从事影视动漫作品创作的企业或个人,其作品在央视、省级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分别给予每  集 4 万元、2 万元奖励,动画片分别给予每分钟 1000 元、500 元 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或动画片,分别按照每集 4 万元、每分钟 1000 元标准给予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在全国电影院线公映的电影,票房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的,每部给予 20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

对原创文化作品(不含商业、公益广告)中含有显著的崂山元素,能够提升崂山区形象且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经省 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每部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重点文旅企业做大做强

10.纳统大做凡符合我区文旅行业发展方向 的限额以上纳统企业(文化、旅游、会展、住宿等),年收入实 现 10%及以上增长的,前三年按照税收增长区级主要经济贡献部 分全额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税收增长区级主要经济贡献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

11.文旅聚发对符合崂山区文旅产业发展定 位、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示范引领作用的文旅企业,可以申请入 驻区文旅产业特色楼宇,经区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入驻后,前两年 可享每天每平方米 1.5 元的房租补贴,后三年可享受每天每平方米 1 元的房租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

(四)鼓励举办高端会展和节庆活动

12.鼓励举办高端会议活动。在区内举办重大国际性会议(包 括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有 3 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人 士或国际性组织参加的国际性会议,境外参会人数达到 50-100 人(不含)、100 人—150 人(不含)或 150 人以上,且 60%以 上境外参会人员入住区内星级饭店或已纳统限上住宿餐饮单位 的,分别给予实际组织者(或承办方)30 万、40 万、5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在区内举办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会议,主办机构为国家级 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参会嘉宾中有副省级以上领导、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社会公认的行业带头人,且在区内星级 饭店或纳统限上住宿业餐饮单位的住宿达到 50—100 人•晚(不 含)、100—150 人•晚(不含)或 150 人•晚以上的,分别给予实 际组织者(或引进方)10 万、20 万、30 万元的奖励。

在区内举办符合崂山区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的地区性会议, 参会人数达到 50-100 人(不含)、100 人—150 人(不含)或 150 人以上,且入住限上住宿酒店的,分别给予实际组织者(或 引进方)5 万、10 万、15 万元的奖励。

承办区委、区政府委托的各类论坛、会议的,按照规模、影 响力给予 50-200 万的一次性奖励。承接各类政府性质的全国或 国际会议接待任务的,视情给予承接企业适当补助。

13.举办端主展览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展期 3 天及以上全国或区域性展览活动,展览规模达到 400 个(含) 以上标准展位的展会(特装展位可按实际布展面积折算成相应标 准展位),且在区内星级饭店或已纳统限上住宿业餐饮单位住宿 200 人•晚以上的,按每个展位给予实际组织者奖励 120 元,单个展览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额外奖励。

三、申报要件

《崂山区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表》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资金兑现程序

(一)通知发布。每年上半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 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

(二)项目受理。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文旅类奖励 资金兑现,各申报单位需准备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到对口业务部 门,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项目审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申报项目内容、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 核,经部门内部会议研究后,确定初步审核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四)会议确定。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 员会报区有关会议研究,确定资金兑现方案。

(五)资金兑现。区财政局根据资金兑现方案将资金指标下 达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按程序 将资金兑现到位。

五、附则

(一)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在崂山区依法注册纳税、且在崂 山区合法生产经营并符合崂山区产业定位的文旅企业或机构。

(二)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按照年度预算有关要求 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申报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自扶持年度起在崂山区正常经 营纳税不低于十年,如十年内迁移或转移核心业务的,崂山区有 权收回相关扶持资金。

(四)对于出现社会信用缺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 保问题、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不配合政府工作等负面问题的企业, 可一票否决。

(五)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各级、各类资金支持的,可以就高奖励,但除特殊规定外,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执 行。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六)重大项目(或涉农项目)可“一事一议”。

(七)本细则中除第 6 条、第 8 条、第 12 条、第 13 条外, 同一企业每年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 区级经济贡献。

(八)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本政策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 释,以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崂山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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