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崂山区《关于印发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造高端新 兴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青崂政字〔2020〕1 号)要求,为健 全文旅产业体系,培育文旅发展新动能,推动崂山区文旅产业实 现跨越式发展,打造国际知名的山海度假旅游目的地,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在崂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生产经营 的文旅企业、文旅项目主体或从事文旅服务、研发的经济组织和 社会机构等。
(一)鼓励引进大项目和新业态
1.鼓励引进精品文旅项目。2020 年起新注册并符合我区文 旅产业布局的精品大项目,第一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且实现投资纳统的,按实际固定 资产投资额的 6%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鼓励引入夜间文旅业态。凡 2020 年 1 月 1 日后落户我区的灯光秀、文体演艺、文创体验、沉浸式娱乐等夜间文旅业态,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类的,建成投入运营后给予项目主体额度不超 过审定后投资额 20%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不超 200 万元;凡 2020年 1 月 1 日后在我区举办的音乐会、演唱会、歌手大赛、文艺表演等,单次活动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且对崂山区限上住宿餐饮产生拉动作用的,按营业收入的 5%给予举办方(组织方)奖 励,单次最高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3.鼓励引入纳统住宿企业。凡 2020 年 1 月 1 日后开业(正式生产经营或产生主体税种),当年纳入限额以上住宿业统计且 承诺在库三年以上的,运营前 3 个自然年分别按房屋租赁费 50%、 30%、10%的比例,每年给予项目主体引导资金扶持,最高不超
200 万元,中途退出我区限额以上统计库的不予奖励。
4.鼓励引入国内外会展企业。凡 2020 年 1 月 1 日后来我区 新设立总部(或子公司)的国内外会展企业,在我区从事会展业 务且引进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设立总部的给予10 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设立子公司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扶持 奖励。
5.鼓励引入专业人才工作室。鼓励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音乐等专业人才来我区设立企业或工作室。对年缴纳个人所 得税达到 10 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纳税额 50 万元(含)以内的部分, 奖励比例为 80%;年纳税额 50 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为 100%。 奖励期限自企业设立年度起不超过 3 年。
(二)鼓励品牌创建和文创产品开发
6.支持文旅企业品牌创建。凡 2020 年 1 月 1 日后新评定为 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50 万元、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联合评选的“全国文化企业30 强”、大众日报社评选的“山东省文化企业 30 强”表彰的, 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 业或有项目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企业,给予 20 万 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开发新兴文旅产品。文旅企业新购置游艇、游船、帆船、直升机等从事海上、空中、大健康等新兴业态经营的,年度 营业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关设施购置费 20%的一次性 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8.鼓励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从事崂山原创文化创意产品(以崂山地标、人文、物产等为素材设计研发,能填补崂山文创产品 空白,提升崂山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发和生产销售的企业,其主 导产品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励影视动漫作品创作。对从事影视动漫作品创作的企业或个人,其作品在央视、省级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分别给予每 集 4 万元、2 万元奖励,动画片分别给予每分钟 1000 元、500 元 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或动画片,分别按照每集 4 万元、每分钟 1000 元标准给予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在全国电影院线公映的电影,票房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的,每部给予 20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
对原创文化作品(不含商业、公益广告)中含有显著的崂山元素,能够提升崂山区形象且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经省 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每部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重点文旅企业做大做强
10.鼓励纳统企业做大做强。凡符合我区文旅行业发展方向 的限额以上纳统企业(文化、旅游、会展、住宿等),年收入实 现 10%及以上增长的,前三年按照税收增长区级主要经济贡献部 分全额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税收增长区级主要经济贡献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
11.鼓励文旅企业集聚发展。对符合崂山区文旅产业发展定 位、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示范引领作用的文旅企业,可以申请入 驻区文旅产业特色楼宇,经区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入驻后,前两年 可享每天每平方米 1.5 元的房租补贴,后三年可享受每天每平方米 1 元的房租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
(四)鼓励举办高端会展和节庆活动
12.鼓励举办高端会议活动。在区内举办重大国际性会议(包 括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有 3 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人 士或国际性组织参加的国际性会议,境外参会人数达到 50-100 人(不含)、100 人—150 人(不含)或 150 人以上,且 60%以 上境外参会人员入住区内星级饭店或已纳统限上住宿餐饮单位 的,分别给予实际组织者(或承办方)30 万、40 万、5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在区内举办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会议,主办机构为国家级 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参会嘉宾中有副省级以上领导、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社会公认的行业带头人,且在区内星级 饭店或纳统限上住宿业餐饮单位的住宿达到 50—100 人•晚(不 含)、100—150 人•晚(不含)或 150 人•晚以上的,分别给予实 际组织者(或引进方)10 万、20 万、30 万元的奖励。
在区内举办符合崂山区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的地区性会议, 参会人数达到 50-100 人(不含)、100 人—150 人(不含)或 150 人以上,且入住限上住宿酒店的,分别给予实际组织者(或 引进方)5 万、10 万、15 万元的奖励。
承办区委、区政府委托的各类论坛、会议的,按照规模、影 响力给予 50-200 万的一次性奖励。承接各类政府性质的全国或 国际会议接待任务的,视情给予承接企业适当补助。
13.鼓励举办高端主题展览活动。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展期 3 天及以上全国或区域性展览活动,展览规模达到 400 个(含) 以上标准展位的展会(特装展位可按实际布展面积折算成相应标 准展位),且在区内星级饭店或已纳统限上住宿业餐饮单位住宿 200 人•晚以上的,按每个展位给予实际组织者奖励 120 元,单个展览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额外奖励。
《崂山区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表》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通知发布。每年上半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 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
(二)项目受理。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文旅类奖励 资金兑现,各申报单位需准备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到对口业务部 门,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项目审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申报项目内容、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 核,经部门内部会议研究后,确定初步审核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四)会议确定。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 员会报区有关会议研究,确定资金兑现方案。
(五)资金兑现。区财政局根据资金兑现方案将资金指标下 达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按程序 将资金兑现到位。
(一)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在崂山区依法注册纳税、且在崂 山区合法生产经营并符合崂山区产业定位的文旅企业或机构。
(二)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按照年度预算有关要求 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申报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自扶持年度起在崂山区正常经 营纳税不低于十年,如十年内迁移或转移核心业务的,崂山区有 权收回相关扶持资金。
(四)对于出现社会信用缺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 保问题、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不配合政府工作等负面问题的企业, 可一票否决。
(五)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各级、各类资金支持的,可以就高奖励,但除特殊规定外,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执 行。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六)重大项目(或涉农项目)可“一事一议”。
(七)本细则中除第 6 条、第 8 条、第 12 条、第 13 条外, 同一企业每年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 区级经济贡献。
(八)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本政策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 释,以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崂山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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