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即日起公布并生效实施。
这是一部一再提速、急用先立的“快法”。从5月法规立项、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到7月28日提请一次审议,再到9月25日二审表决通过,整个立法过程仅5个月。
根据《条例》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条例》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程序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响应级别,依法采取措施。可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可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可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等。
《条例》强化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建设完善位于长途客车站、学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零售药店、医疗和生活污水处理场站等场所的监测哨点;对新建、改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预留应急设施、设备转换接口;通过与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宾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集中医学观察、急救转运和洗消等备用场所。
今年5月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
该《建设方案》中涉及会场馆的内容有“推进公共设施平战两用改造”:借鉴方舱医院和人防工程改造经验,提高大型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在相关设施新建或改建过程中充分考虑应急需求,完善场地设置、通风系统、后勤保障设计,预留管道、信息等接口和改造空间,具备快速转化为救治和隔离场所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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