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进入防控攻坚阶段,为应对复杂严峻的外贸形势,为支持外贸企业渡过难关,厦门市持续加大扶持力度,研究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一、降低政策性保险费率
对抗疫医护物资进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不低于50%,免费为相关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服务。将小规模企业基本风险保障保单费率下调不低于20%。优化理赔流程,对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实施见索即赔或启动简易理赔程序。
二、加大金融支持
按照厦府办〔2020〕4号文规定,加大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短期流动性困难。
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新增100亿元信贷额度支持厦门企业,重点覆盖医护和民生物资进口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及重点外贸企业,其中首批安排1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在疫情影响期间对困难企业采取一户一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降低费率等纾困措施。
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均安排5亿小微企业专项信贷额度,通过商业银行转贷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优惠贷款投放。
三、提高开拓国际市场扶持力度
外贸中小企业年度扶持额度为20万元,境外展会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分2.2万元、2.7万元两档。在疫情影响期间,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境外展会取消或被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入境,无法参展且展位费用无法退回的企业,仍按展会定额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损失的展位费。
支持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推介推广,对单个平台定额补助标准上浮10%。资金申报兑现由原来的“集中受理、分批审核拨付”改为“实时申报、常年受理、分批审核拨付”。
四、加强预警和法律援助工作
对因疫情对我国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等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导致企业增加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措施费用,予以50%补助,单家企业封顶10万元。
建立不可抗力证明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情形,积极帮助企业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诉讼、仲裁等律师费用予以50%补助,单家企业封顶20万元。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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