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 号),加快会展产业转型创新和升级发展, 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高端化、品牌化水平,努力将厦门打造 成为国际会展名城和中国会展典范城市,并以会展产业助推我市产业升级和城市转型,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自办展发展
大力鼓励“生根型”展会的培育和发展,按照“以奖代补,补扶结合”的原则,对在我市举办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经贸类专业展览会实行招商奖励、国际(境外)奖励、场租补助和增量奖励。自办展的奖励条件为:
1.展览项目采取市场化运作,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新办的展会须得到市会展协会报备确认;
2.一个展览会如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3.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举办时间相同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
4.展览会举办天数应在 3 天及以上。
经贸类专业展览会是指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艺术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展销会、商品展等。自办展是指拟规律性定期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包括每年固定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以及每隔固定时间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
(一)招商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展览项目,第 1、2、3 届按每个标准展位奖励 600 元,第 4、5、6 届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奖励 400、300、200元。标准展位为 9 平方米,室内特装展位及水上展区按展品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计算;与展览展示无关的其他功能区域不列入标准 展位的计算范围(如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会议区、活动区、媒体区、公共服务区)。
自首次申请奖励开始连续 6 届的展位规模依次需达 200、300、400、500、600、700 个标准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奖励。当年展览会未申请奖励或规模未达标准的,列入累计奖励届数,奖励届数不超过 6届。
每个展览项目的招商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20 万元。
(二)国际奖励
为提升展会国际化水平,对符合招商奖励条件的展会有国际 (境外)企业(台港澳及国外企业)参展的,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 1500 元奖励。大陆外资企业参展不享受该奖励。展会申请招商奖励时应扣除国际(境外)奖励的展位数 每个展览项目的国际(境外)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三)经贸专业展场租补助
为降低办展成本,对自办展展览面积达 1 万平方米以上且展览规模达 500 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项目,对增量展览面积(增量展览面积是指与展览会历史最大规模相比增加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 50%的补助,对存量展览面积(存量展览面积是指展览会不大于历史最大规模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 20%的补助,补助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不予拨付。
展览场地租金是指经贸专业展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展览场地租金计算方式及场租单价标准如下:展览场地租金的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租赁单价乘以租赁面积再乘以租赁天数。补助租赁天数不超过 6 天。
1、室内展览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 9 元, 以 9 元计算补助;
2.室内展览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 5 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 8 元,以 8 元计算补助;
3.室内展览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 8 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 7 元,以 7 元计算补助;
4.室内展览面积 8 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 6 元以 6 元计算补助;
5.室外展览场地,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 6 元,以 6 元计算补助;
每个展览项目的场地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增量奖励
为鼓励扩大规模,在招商奖励 6 届期满后,对展会的展览规模取得一定增长的给予增量奖励,即与该展会的历史最大规模相比,每增加 5000 平方米且不少于 250 个展位,给予 5 万元奖。
每个展览项目的增量奖励总额不封顶。
二、支持展览引进
对招揽引进在我市举办的各类经贸专业展览会,举办天数在 3天及以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及补助:
(一)规模奖励
招揽展展览规模达 1 万平方米且不少于 500 个标准展位的,给 予 10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展览规模每增加 5000 平方米且增加不少于 250 个标准展位的奖励金额相应增加 5 万元。
每个展览项目的规模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二)招揽展场租补助
招揽展展览面积达 3 万平方米以上且展览规模达 1500 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 50%的补助。
每个展览项目的场租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支持会议举办
对在我市举办的会期达 1 天、住宿 2 夜及以上的境内外会议或特大型会议,按照会议性质、外来参会人员住宿饭店间夜数或外 来参会人员数给予奖励。
住宿饭店等级标准参照饭店星级及会议型饭店等级进行认定,住宿饭店间夜数以四星或 4A 级为基准,五星或 5A 级、三星或3A 级饭店的间夜数分别按 1.2 和 0.8 的系数折算。
会议型饭店的评定由市会展协会牵头,成立由市旅游局、市会展局、市会展协会、市旅游协会等组成的厦门市会议型饭店评估认定委员会,参照《关于厦门市会议型饭店评选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评定。
(一)境内会议
对于境内的外来人员参会人数达 200-5000 人(不含)的各类境内会议,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住宿四星或 4A 级饭店达 500-10000 间夜数(不含)的,给予2 万元奖励;
2.住宿四星或 4A 级饭店达 1000-1500 间间夜数(不含)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3.住宿四星或 4A 级饭店达 1500-2000 间夜数(不含)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4.住宿四星或 4A 级饭店达 2000-3000 间夜数(不含),给予15万元奖励;
5.住宿四星或 4A 级饭店达 3000-4000 间夜数(不含),给予 20万元奖励;
6.住宿四星或 4A 级饭店达 4000-5000 间夜数(不含),给予 25 万元奖励;
7.住宿四星或 4A 级饭店达 5000 间夜数以上,给予 30 万元奖励。
(二)国际(境外)会议
对于参会人员有来自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境外)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境外参会人数达 50-100 人(不含)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 100-200 人(不含)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 200-300 人(不含)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
4.境外参会人数达 300-500 人(不含)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5.境外参会人数达 500-1000 人(不含)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
6.境外参会人数达 1000-1500(不含)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7.境外参会人数达 1500-2000(不含)的,给予 80 万元奖励;
8.境外参会人数达 2000 人及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三)特大型会议
对于外来参会人数达 5000 人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外来参会人数达 5000-8000 人(不含),给予 30 万元奖励;
2.外来参会人数达 8000 人及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同一会议不重复享受本条所述的三类会议奖励。
四、鼓励招揽机构做大做强
为鼓励我市会议承办机构积极招揽更多高质量的会议项目在我市举办,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对全年招揽引进 8 个及以上会议项目的承办机构给予全年奖励总额 20%的超额奖励。
五、支持重大会展项目申办和举办
对符合基本奖励条件,且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具有行业 引领作用的重大会展项目(含展览和会议)的申办和举办进行特殊奖励。
(一) 成立市重大会展项目评估小组
市会展局牵头成立我市重大会展项目评估小组,由市财政局申请项目相关的我市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专家库专家成员、市会展协会、高校会展专业学科带头人组成,并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和运行机制。市会展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需要,召集项目相关的评估小组成员召开会议,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事前论证评估、事中介入跟踪、事后小结提升”的工作机制,形成评估建议。市会展局根据评估小组建议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 重大会展项目申办
对招揽引进在我市举办的各类规模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较好产业融合带动性较强的重大会展项目,由申办单位向市会展局申 请,项目落地成功,经市重大会展项目评估小组审议后,对招揽引进和竞标申办前期费用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申办会展项目前期费用的 60%,每个会展项目申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重大会展项目举办
对符合我市产业经济发展方向、具有较强产业推动作用和可培育发展潜力的大型或专业展览项目给予特殊奖励,同时视情调动全市各类资源给予支持。对符合我市产业经济发展方向、由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举办,或参会人员有行业领袖或学术权威(如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等)的高端或国际会议项目给予特殊奖励,同时视情调动全市各类资源给予支持。
六、支持知名会展机构引进
对我市会议顾问单位或注册资本达 500 万元以上的境内外大型会展企业,在厦门设立从事会展业务、注册资金达 150 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指从事会议、展览、活动的策划组织、布展设计和搭建、会务承办和服务等业务的各类展览、会议、会务、公关传播、顾问等企业),年会展营业额达到 200 万元的,从下一年度起,可获得购房或租房补助。符合补助条件企业,其购买的自用 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 5%(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800 元)给予资 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分 3 年平均支付;租赁的自用办公 用房,连续 3 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的 20%给予补助,累计最 高不超过 80 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按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助。
七、支持会展业重要活动开展
对经市政府批准、在我市举办的会展营销推广平合建设、专业买家对接洽谈,以及招揽引进的知名国内会展行业活动、国际会展组织活动给予经费补助。
八、支持会展业宣传推广
对为提升我市会展业整体形象和影响力而对外进行的宣传推 介、信息化建设、宣传品设计制作及其它宣传推介活动给予经费补助。
(一)宣传推介活动
赴境内外重点地区举办会展业推广、招商引资等活动以及参会参展、公共布展、宣传推介等活动,策划组织的各类发布会 说明会、媒体宣传和广告投放等。
(二)会展信息化建设
全市会展业大数据及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等。
(三)宣传物料设计制作
设计制作我市会展业宣传推介物料(包括影像资料),编印相 关的出版物、专业刊物等。
九、支持会展业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的开展
(一)调研:会展业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二)培训: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三)统计: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评估:重点会展项目评估;
(五)国际认证:对我市会展机构加入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的,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会员费 50%的补助。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对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和国际会议协会(ICCA)的机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十、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不重复享受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及补助
十一、本意见由市会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申报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局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见有效期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
2017 年 4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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