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和促进建邺区旅游产业发展,增强旅游企业发展能力,依据建邺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建邺区关于扶持与促进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建政发[2016]78号)实施意见,结合我区旅游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区财政列支,设立建邺区扶持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符合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和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和促进的旅游产业所含主要领域及其门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5)为基础确定。分为旅游景区、景点、公园等设施,旅游住宿、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旅游综合服务等核心门类。
第二章 扶持内容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支持和鼓励引进大型重点旅游项目
符合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列入全市重点项目库且旅游开发项目总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项目计划的建设年限内完成投资,实际建成并开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 投资额在10亿元(含)至50亿元以下,一次性奖励30万;投资额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以下,一次性奖励50万;投资额在10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
2. 对重点旅游项目的配套公共交通体系和旅游服务体系,发改、财政、建设和交通、环保、城管、文化旅游等部门优先列入建设改造计划。
第四条 支持和鼓励引进总部办公
1. 支持和奖励引入国内百强旅行社总部进驻建邺,前10强的旅行社总部入驻建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前11至前50强的旅行社总部入驻建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前51至前100强的旅行社总部入驻建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 支持和奖励引入国内前10强旅行社的华东区域总部入驻建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内前10强旅行社的江苏省总部入驻建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入驻建邺的各国签证中心,进行跟踪服务和大力宣传,积极引导旅行社来我区办理有关签证有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参照第十条第二款)。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引入旅游新业态项目
支持和鼓励引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依托旅游度假区、景区、城市公园等建设的汽车自驾游营地、房车营地项目、游艇旅游及其他新业态旅游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三星级汽车(房车)露营营地或以上标准,规模在100辆至200辆之间的,给予营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达到国家规定的三星级汽车(房车)露营营地或以上标准,规模超过200辆的,给予营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成并运营超过30艘游艇以上的游艇旅游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引进新型会奖旅游项目
1.鼓励引进人数在500人以上且在建邺住宿2晚(含)以上的大型会奖旅游团队,对该活动的承办组织单位每团给予3万元奖励。
2、支持主会场在建邺、规模达到200人以上,会期不少于2天的全球500强企业年会类项目(500强企业是指上年度《财富》杂志上榜榜单的企业),对该项目的承办或运营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专业会议组织者、会议场地供应方、会议型酒店、主题会奖旅游场所、会奖专业组织机构等。
第七条 支持旅游项目、旅游服务的提档升级
1.鼓励高等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创建。当年评选上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AAAAA级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评选上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评选上的国家AAAA级景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鼓励智慧旅游服务项目建设。按照智慧景区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升级,取得显著成效的新建重点景区和国家AAAA级以上景区,通过评审获得国家级智慧旅游优秀项目或者智慧旅游示范基地的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评审获得省级智慧旅游优秀项目或者智慧旅游示范基地的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鼓励企业开发创意旅游文化商品,支持打造知名品牌。对符合“体现南京文化内涵、具有市场推广价值、携带便利实用”的要求,纳入“南京礼道”、“城市游礼”等系列品牌的旅游商品及其研发单位、孵化基地和专营店进行奖励。“南京礼道”、“城市游礼”旅游商品专营店得到市场认可,受到市民游客好评,年销售额位列全市前3位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南京礼道”、“城市游礼”旅游商品专营店年度单件(含系列)销售位于全市前10名的旅游商品所属单位,按名次分别给予每家2万元至10万元奖励。
4.支持旅游厕所与旅游生态环境建设。按照全市旅游厕所建设计划,在全区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其他旅游窗口地区,旅游交通沿线、旅游集散地新建、改建的旅游厕所。新建、改建后达到国家AAA、AA、A等级标准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5.支持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对符合相关标准,依托全区各旅游景区、度假区、重点旅游窗口地区建设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点),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面积在60(含)平方米以下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点),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根据其运营情况,每年给予2万元至5万元的资金扶持。
6.支持推进景区安全建设,创建市级平安景区,对被评为“平安景区”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评为“平安景区”先进单位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评为“平安景区”达标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7.支持推进旅行社星级评定工作。推进旅行社星级评定工作,按照省级星评标准,评定为五星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评定为四星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定为三星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
8.推动饭店开展星级评定,成功评定为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成功评定为四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旅游市场营销
旅行社、景区、饭店等旅游企业以广告投放、参加大型旅展设置展位及其他形式在境外自主开展专题旅游营销推广的。按单次不超过2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在各类媒介为建邺旅游开展宣传推荐的企业(含各类媒介)根据其宣传的影响力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支持和奖励区内过夜旅游经营服务
旅行社年接待境外来建邺过夜游客达1000人天(含)以上的,按10元/人天标准给予奖励;年接待国内来建邺游客过夜达10000人天(含)以上的,按2元/人天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 支持和奖励促进建邺旅游创新发展的企业
1.鼓励旅行社创新开发旅游线路。对将我区新兴旅游景点纳入旅游线路进行开发宣传,并带来一定人气的,根据吸引游客量的情况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
2. 针对建邺区内旅游产业具有重大公益性、基础性推动作用的旅游项目;或具有文化、旅游、商贸多重属性的重点旅游项目;对建邺区旅游经济提升具有重大推动力的旅游服务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扶持政策。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和受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园区提交申请材料,不在我区工商注册的企业直接向区文化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园区或文化旅游局初审后,区文化旅游局会同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园区向企业兑付。每年3月上旬和9月上旬接受申报,4月、10月向企业兑付。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享受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可同时申请本区产业资金扶持。本办法与全区其他产业政策重复的,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采取多方专家、旅游产业促进领导小组成员、行业协会人员等共同组成,确保公平、透明、科学、合理,有效发挥专项奖励资金的产业培育、引导和扶持功能。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和个人,需要准确、按时、按规填报申请书,材料、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者,一经审查发现,两年内不得申报该奖励项目并收回已发的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初审通过奖励扶持的企业与个人,须经社会公示,如收到投诉举报,将进行核实,以确保奖励扶持的公平公正性。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资金支持的旅游企业需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按规纳税,积极履行保障就业者权益、保护社会环境,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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