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

厦门市 会奖政策 2022-04-20 16: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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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加快我区展览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展览活动举办

(一)自办展奖励(补贴)

对展览面积4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其中场租补贴只针对4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的展会)、2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对一至六届给予以下奖励(补贴)(第四届起展览面积须达10000平方米才可享受奖励;2020年及以前举办的1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举办规模下降为15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享受本政策):

1.展位奖励

展位数300个以内部分,每个展位奖励600元;展位数超过300个至400个的部分,每个展位奖励700元;展位数超过400个至500个的部分,每个展位奖励800元。展位奖励最高33万元。

2.场租补贴

对4000-10000(不含)平方米的展览,首届给予场租50%的补贴;二至六届给予存量场租20%的补贴,增量场租50%补贴,最高补贴27万元。

(二)招揽引进展奖励(补贴)

对展览规模10000-50000(不含)平方米、5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招揽引进展,一至六届给予以下奖励(补贴):

1.基本奖励。

对规模达到奖励标准的,给予奖励5万元;在最低奖励标准基础上,规模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增加不少于250个标准展位的,再给予奖励2.5万元。首届给予招揽机构或企业(场馆经营主体除外)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场租补贴。

对规模达奖励标准但未同时达到展览面积30000平方米和展位1500个以上,首届给予场租50%的补助,二至六届给予存量场租25%补贴,增量场租50%补贴。计入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每届展览场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按照《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9〕58号)及其延续政策相关条款享受场租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条款。第二、三届超过50000平方米的,参照本措施“支持大型(重大)展览举办”条款奖励。

(三)支持大型(重大)展览举办

对经上级会展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重大)展览落户我区,规模达到50000平米以上的,给予展会首届按照每10000平方米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届、第三届按照每10000平方米给予4万元奖励,每届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支持会展企业纳统和提升规模

对纳税、纳统在思明区的会展业企业,对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25%及以上的,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三、国际认证奖励

(一)对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权威国际展览行业组织的我区会展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会员费50%的补助。

(二)对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有关说明和名词解释

(一)奖励(补贴)项目展览举办天数应在3天及以上。

(二)扶持对象为展会主承办单位,主承办单位认定以场地承租合同承租方为准,多个主体共同作为承租方的,各承租方应委托其中一方进行申请。

(三)展会类型为经贸类专业展览会,即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展销会(含汽车展)等。

(四)与展览展示无关的其他功能区域如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会议区、活动区、媒体区、公共服务区等不列入标准展位的计算范围。

(五)展览场租范围。经贸专业展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六)场租补贴天数和单价以合同和发票金额为依据,但补贴天数不超过6天,补贴单价不超过9元/天/平方米。

(七)存量场租和增量场租。存量场租指按以往历届最高展览面积计算的场租,增量场租指超过以往历届最高展览面积的部分的场租。存量场租和增量场租按照落地思明的展会计算,在其他地区举办的展会不作为计算增量的基数。

(八)届数认定。届数为在我区实际举办届数,当届未申请补助或未达规模的,列入累计补助届数;招揽引进展在我区首次举办后,此后一届或多届转至其他地区举办后再次落户我区举办的,视为第二届,以此类推。

(九)首届展会、招揽奖及特大型展览,应提前两个月向思明区商务局报备确认,其余项目提前一个月向思明区商务局报备确认。

(十)其他未列明名词解释参照《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厦会展〔2019〕60号)有关名称解释的规定。

(十一)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包括罢展、闹展、其它重大事故)的,不享受扶持措施。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本扶持措施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贴的,思明区商务局有权追回相应款项,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联合惩戒有关规定限制申请政府奖励(补贴)资金。

(十二)扶持对象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涉黑涉恶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享受扶持措施。

五、附则

(一)本扶持措施与市会展扶持措施可同时享受。已享受思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展览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项目和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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