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

青岛市 会奖政策 2022-02-18 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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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国际会展名城建设,根据国家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对照先进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展会做大做强

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贸易类展会,给予补助1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增加5万元,单个展会每届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给予补助1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增加3万元,单个展会每届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展会国际化率达20%以上,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数量和展览面积均占比20%以上的,或在展会中举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新品发布会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上述展会应在专业场馆举办,净展览面积(各展位面积之和)与总展览面积之比不得低于40%。室外展览部分按展位净面积计入展览面积。外地项目来青举办,由展馆申请补助。

二、鼓励数字展会、绿色展会发展

获得第一条补助的展会,符合本市数字展会标准或绿色展会标准并经第三方评估、专家评审、市贸促会(市会展办)按照相关办法认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鼓励国际认证

在青固定举办并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会展场馆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取得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ICCA)认可的国际性会议,给予补助10万元。

四、支持大型市场化会议发展

由国家级行业商协会、学会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主办、会期2天(含本数)以上的市场化专业会议(不含营销类、培训类会议,展览会期间的配套会议),参会人数500—1000人(含本数)、在五星级(或相当于五星级)酒店住宿500间夜以上的,给予承办会展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参会人数1000人以上、在五星级(或相当于五星级)酒店住宿1000间夜以上的,给予承办会展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本项补助与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ICCA)认可条款不重复享受。

五、促进会展企业发展壮大


已在本市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会展企业,按其每年新增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六、鼓励会展企业资本运作

对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会展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4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市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20万元。

七、鼓励引进高端会展人才

企业委托猎头机构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的产业高端人才,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猎聘补贴。对首次在青就业创业,并在青购买唯一商品住宅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在校硕博研究生来青在企业实习,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予实习生活补贴。鼓励重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应用型硕博研究生,对成效突出的,可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八、支持会展企业宣传推广

会展企业参加市会展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会展业宣传推介活动并设置展位的,补助注册费、场租费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九、规范政府主导会展项目发展

市委、市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会展项目,参照山东省省级展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首届补助金额由我市具体承办单位编列预算,补助金额一事一议。鼓励政府主导会展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减少补助额度。对持续补助的会展项目,按照我市绩效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目标等确定是否继续给予补助。

十、疫情纾困补助

会展企业在本市专业展馆计划举办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展会年内取消举办的,补助本届展会已发生宣传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第五至七条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文中“以上”字样均不含本数。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已获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会展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由市贸促会(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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