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议与奖励旅游产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北京市会议与奖励旅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会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征集、据实申请、择优评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条 设立会奖资金旨在通过对会奖旅游产业链主要环节的市场主体进行资金奖励,进一步促进国际会议、奖励旅游活动、国际商贸及文化交流活动等在京举行,宣传推介北京会奖旅游资源,促进国际会奖旅游市场的开发,促进入境游,增加北京入境旅游消费。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非官方国际会议、奖励旅游活动、境外买家(媒体、旅行商)考察活动、海外参展的组织机构、承办机构、场地提供方等各相关方,包括协会、学会、会奖公司、旅行社、会议会展中心、酒店等。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会奖产业发展政策。申报项目如涉及旅行社业务,应具备相应旅行社资质。如联合申请,需确定一个主申请人,并符合上述条件。
第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报会奖资金: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虚假承诺。
(四)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法律纠纷。
(五)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境外专业买家、旅行商、媒体等来京交流采访与开展合作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根据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实际效果以及对北京会奖旅游业发展的作用,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申报单位需提供外宾电子机票确认单、住宿发票和活动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奖励资金额度按审定后人均不超过4000元计取。
第七条 海外促销、参展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根据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实际效果以及对北京会奖旅游业发展的作用等,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申报单位需提供电子机票确认单、住宿发票、参展或参会通知、场地费与交通费单据、活动报告书、活动现场图片等相关材料。
奖励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后投资总额(场地费、制作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费用)的30%。
第八条 申办、主办和承办国际会议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申办国际会议
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申办成功的国际会议,按照重要性和规模给予10万元或15万元定额资金奖励。
申报单位需提供会议及活动国际组织相关授权书、协议、证明材料以及往届会议活动相关材料,例如规模等。
(二)主办国际会议
根据会议及活动的规模、重要性、消费金额、实际效果以及对北京会奖旅游业发展的作用等,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其中单项会议及活动与会外宾人数不低于50人,参会人员来自3个国家以上,会期不少于2天。按照外宾入住酒店间夜数给予10万元到40万元定额资金奖励。
申报单位须提供如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京举办国际会议批件、会议手册(含日程安排)、签约酒店协议、酒店住宿凭证(会议注册系统外宾参会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外宾住宿的证明材料)、活动报告书、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具体奖励标准:外宾入住100-200(不含)间夜,奖励10万元;200-400(不含)间夜,奖励15万元;400-600(不含)间夜,奖励20万元;600-1000(不含)间夜,奖励30万元;1000间夜以上,奖励40万元。
(三)承办国际会议
承办国际会议单位如申报奖励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主办单位没有申报奖励资金;二是承办单位在使会议落地北京过程中做出积极贡献;三是申报项目具备一定规模,外宾达到100人,会期不少于2天,参会人员来自3个国家以上。
申报单位须提供如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承办协议、签约酒店协议、会议手册(含日程安排)、签约酒店协议、酒店住宿凭证(会议注册系统外宾参会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外宾住宿的证明材料)、活动报告书、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具体奖励标准:参照主办国际会议奖励标准的50%以内给予奖励。
第九条 承接来京境外奖励旅游团。
根据奖励旅游团规模、在京逗留天数及对北京会奖旅游业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力等,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奖励旅游团规模在100人以上,在京逗留2天以上,且入住四星标准(含)以上酒店,按照入境客人入住酒店总间夜数实行5万元至20万元定额资金奖励。
申报单位需提供承接协议、签约场地协议及付款凭证、酒店入住证明及发票、境外客人电子机票确认单等材料的复印件和会议或主题活动的报告等。具体奖励标准:入境客人总间夜数200-300(不含),奖励5万元;300-400(不含)间夜,奖励8万元;400-500(不含)间夜,奖励10万元;500-600(不含)间夜以上,奖励15万元;600间夜以上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项目征集与申报。
市旅游委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对当年奖励资金奖励类别、征集时间及评审细则予以明确。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表。
(三)其他相关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3.项目是否取得其他政府奖励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4.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依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后,市旅游委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资金,市财政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核批复,资金批复后,由市旅游委拨付奖励资金,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市旅游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由市旅游委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虚假承诺。
(四)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需具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验与服务平台运营经验,通过社会公开选聘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市旅游委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市旅游委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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